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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因公出访管理规定》《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普通护照管理规定》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2020-01-25 15:04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022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因公出访管理规

定》
《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普通护照管理规定》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因公出访管理规定》《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普通护照管理规定》经20201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1月25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年1月25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因公出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因公出访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学院党委对因公出访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学院因公出访审核报批、保密审查和保密教育等相关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教职工政治审查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在校学生政治审查工作,财务处负责出访经费预算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二章 因公出访人员及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出访是指我院在编教职工、与学院签订工作合同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经学院审批同意后,以执行公务为目的的临时出国活动。

第四条 因公出访类别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及学生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它出访两类。

第五条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进修培训、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它出访主要指校际交流、访问等非学术性出访。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章 因公出访计划的制定与申报

第七条 坚持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因事定人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因公出访计划。严禁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由外方资助、背景复杂、政治敏感的出访。

第八条 严格执行限量规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以及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原则上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1次,其它院领导原则上每个任期内出访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访不超过1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计入出访批次的除外。特殊情况需要出访的,需经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院领导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计入因公出访限量指标。

第九条 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每个出访团组人数不超过5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严禁通过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无关人员随团出访。严格审查夫妻同团因公临时出访。

第十条 严格控制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学院组团的其它出访任务团组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对专程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的团组,如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往访国多个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在外时间。具体在外停留时间以上级部门批复的时间为准。参加“双跨”团组的,根据组团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安排。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二条 国际处于每年12月初组织校内各单位申报下一年度因公出访计划,并报省外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访计划,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确有必要计划外出访的,各单位可在计划出访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因公出访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十四条 校内审批程序

因公出访需本人提出申请,持国外邀请信至国际处领取《哈尔滨金融学院因公出访任务申请表》,所在单位签字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组织部、财务处、人事处、国际处等部门进行行政审批,同时由国际处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按审批权限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校内审批原则

(一)执行因公出访任务必须由外方对口单位邀请,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外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二)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日程安排合理紧凑,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

(三)严格执行计划申报和限量规定,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第十六条 校内审批权限

(一)学院院长因公出访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学院党委书记因公出访由学院院长审批。

(二)学院副院级领导因公出访同时报党委书记及院长审批。

(三)各单位中层干部正职(含主持工作)因公出访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四)各单位中层干部副职因公出访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其它教职工因公出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六)在校学生因公出访由所在系、教务处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七)校内行政审批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进行政治审查。

(八)所有因公出访人员都要进行保密审查和行前保密提醒教育。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审批

(一)学院正、副厅级领导因公出访由国际处报省教育厅及省外事工作办公室审批。

(二)中层干部及其他教职工因公出访由国际处报省外事工作办公室审批。

(三)《黑龙江省出国任务审批单》及签证申请相关材料由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签发。

(四)学院在校学生和受聘于我院的国(境)外教职工因公出访由学院审批,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访公示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出访团组人员姓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邀请单位的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信息需在国际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团组公务执行情况和出访总结等交至国际处存档,并在国际处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章 因公出访证照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因公出访执行其它出访任务的,应持公务普通护照。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访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在外停留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人员管理,可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出访。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访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在外停留时间在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应持公务普通护照执行公务。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和受聘于学院的国(境)外教职工因公出访应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

第二十三条 公务普通护照由国际处实行统一保管,持有公务普通护照人员应在出访任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普通护照返还国际处。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我院的教职工持有的公务普通护照,由国际处报省外事工作办公室注销后返还本人。

第六章 因公出访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执行因公出访任务,时间在30天以内(不含30天)的,经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执行因公出访任务,时间在30天以上(含30天)的,经费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访专项经费由国际处负责管理,支持学院批准的公务团组出访考察;国外培训专项基金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支持学院组织的专项国外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由人事处负责管理,支持学院教师团组出访、进修;科研经费经财务处认定可用于出访的经费,由各系负责管理和确认,学院审批。

第七章 纪律、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纪律

(一)因公出访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因公出访路线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或地区。严禁以学术交流合作或其它出访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二)严禁未经批准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公出访必须按照因公出访审批程序办理。

(三)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国家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四)涉密人员因公出访前,凡是教学、科研中的涉密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保密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

(一)校内组团单位应对其派出人员进行认真核审,严格把关,在因公出访前采取集中或单独教育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二)教师受学院资助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培训、进修等任务,还应满足学院相关规定的考核要求。

(三)学院国际处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各单位因公出访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问责

(一)对于违反因公出访相关规定的人员,原则上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访申请,并按照学院对工作人员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除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违反因公出访相关规定外,对违规部分的费用(含逾期期间的返程国际旅费)不予核销。

(三)对有违规情况的组团单位,将根据其本年度违规团组数占全院违规团组总数的比例,相应减少下一年度该单位出访团组数和人数。

(四)因公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出访团组公示内容、境外公务活动和保密工作等负主要责任,团组在外期间出现违规违纪等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团组团长的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访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审批和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其证照管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出国(境)指标,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附件1:哈尔滨金融学院因公出访任务申请表

 

附件【附件1:哈尔滨金融学院因公出访任务申请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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