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0〕22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因公出访管理规定》
《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普通护照管理规定》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因公出访管理规定》《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普通护照管理规定》经2020年1月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1月25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年1月25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普通护照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因公出访人员护照的管理,规范公务普通护照管理的各项操作,根据省外事办《关于因公护照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黑外函[2014]93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公务普通护照的申办
第一条 因公出访人员应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因公出访人员申请表》(见附件),依次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及院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报送至省教育厅,待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省外办出国(境)手续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并申办护照。
第二条 申办因公出访手续应留有充裕的时间,普通因公出访一般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双跨团组及赴台因公出访事务需提前三个半月提出申请。
第二章 公务普通护照的领取与使用
第三条 持有公务普通护照的人员,且在其有因公出访任务拟申请领取公务普通护照时,需先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护照领取使用登记单》(见附件),先由本人及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交由国际处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护照。
第四条 严禁出访人员同时携带和使用公务普通护照与因私护照,并持照申办同一国家签证及在国外访问或旅行。如因上述情况造成了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本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本人日后出访申办公务普通护照的资格。
第三章 公务普通护照的收缴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国际处是护照收缴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并配备专用电脑及保密柜。
第六条 公务普通护照持有人出访前必须上交护照复印件一份至国际处留存;完成出访任务后,必须在回国7日内主动将所持公务普通护照交回至国际处统一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公务普通护照。领取了公务普通护照因故未成行者亦应将证照及时上缴。如需因公再次出访时,可凭新的《出国任务批件》,重新领用或申办公务普通护照。
第七条 回国后7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缴回公务普通护照者,国际处将其名单上报发照机关,由发照机关宣布其证照作废;学院将不予报销其出国的所有费用,且三年内不受理当事人出国(境)申请。
第八条 如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境)外遗失护照,本人应立即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报失、登报声明、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办新证件等手续,将遗失经过以书面形式上交国际处,并报省外事办备案。
第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所持护照,交由国际处上报至省外事办护照制作中心注销。
第十条 学院国际处负责将失效公务普通护照定期交由省外事办办理注销手续,待注销手续完结后将失效护照交还持照人留存。
第十一条 因公出访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有责任协助学院国际处做好公务普通护照收缴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因公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的申办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哈尔滨金融学院因公出访人员申请表》
附件2:《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护照领取使用登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