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0〕21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经2020年1月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1月25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年1月25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
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院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籍教师担任。
第三条 外籍教师是指由学院聘请,从事专业或语言教学的外国籍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外籍教师日常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聘用与管理全院外籍教师工作,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外籍教师的招聘、来华手续办理、居留手续的办理等各项涉外事务,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际处会同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按照校内工作职责分工,做好外籍教师的聘用与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保障等相应工作。外籍教师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一节 聘用流程
第六条 聘用外籍教师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按照国际处、教务处、人事处及相关主管院领导依次审批。
第七条 为确保外籍教师如期到岗,用人单位对聘用外籍教师工作计划均须提前8个月启动,上报《聘请外籍专家(教师)申请表》,提前3个月上报拟聘(含续聘)外籍教师办理签证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 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报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未能如期完成审批或上报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通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完成审批后,要及时将《聘请外籍专家(教师)申请表》分别报人事、教务、国际处备案。
第十条 人事处与确定聘用的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该合同是对外籍教师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应在开课前三天到校,待全部教学任务完成后方可离岗。用人单位要将外籍教师的到岗及离岗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通报。
第二节 应聘条件与要求
第十二条 应聘外籍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发音清楚,口齿流利,有工作经验;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每周工作5天,每周额定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为16-20学时。必须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未经批准,不得兼任与合同无关的其他劳务。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日常自用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和水费等由外籍教师自付。
第十五条 在受聘期间,本人因故涉及违反中国法律的一切治安、民事、刑事问题,均由外籍教师个人承担责任,学院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后,学院给予外籍教师的所有待遇随之解除。其居留权自行解决,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节 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专办发[2014]378号),结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聘用外籍教师薪金标准执行的实际情况,学院对外籍教师的薪金标准规定如下:
1.以完成标准工作量为基准,按照外籍教师的学位不同,确定税前月参考薪金标准具体为:具有学士学位者6000元人民币;具有硕士学位者7000元人民币;具有博士学位者8000元人民币。工作量不足整月的,按照课时计发。
2.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薪金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提请审批后执行。
3.受聘者岗位试用期为30天,在试用期内,如专业水平或健康状况等不能胜任规定的工作,学院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其他待遇
1.在合同期内可免费居住学院提供的专家公寓。如不在校内居住,可按月适当发放住房补贴。
2.实际执教每满一学期者,同时聘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与本学期相连假期的带薪休假。
3.实际执教每满一学期,享受由中国至外籍教师国家最近距离的经济舱国际单程机票;满一学年的,按同等条件享受往返机票。
4.实际执教超过一学年(含一学年)者,享受学院为其购买的医疗保险;实行执教一学期者,由个人购买医疗保险。
5.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节假日。
6.到岗及离任由国际处和用人单位负责接送。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向外籍教师介绍本单位情况、教学安排或科研计划,并积极配合外籍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配备一名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或教学秘书)作为外籍教师的合作教师;负责外籍教师教学材料的复印工作,定期检查视听场所的有关设施,确保教学进度、教学内容的健康性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会同用人单位安排外籍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聘用外聘教师实行考勤、师德及教学质量评估管理。用人单位及教务部门必须按照学院关于教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做好外籍教师的考勤、师德及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将结果提交人事部门作为兑现工资及福利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外籍教师到校报到后,国际处将其基本信息和在公安机关报批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同时,会同保卫处对其进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并及时为外籍教师办理人身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的公寓由学院统一安排,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管理。保卫处应会同后勤管理处定期对外籍教师宿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居室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外籍教师入住时,应当查实清点学院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并签收清单,保证妥善使用这些物品;离校时,应办理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的清点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不得在房中留宿学生过夜。外籍教师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外籍教师住房中过夜的,须提前告知国际处并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不得在夜晚9:00以后外出校园,出入酒吧、迪厅等公众场所。外籍教师因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返回居住地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国际处。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国际处外出的行程安排,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允许外籍教师在保证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节日、国庆日、独立日等庆祝活动,但举办前须通过国际处报请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活动中不得有反华、宣传宗教、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的内容。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聘用港澳台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聘期90天以上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聘期不超过90天(含90天)的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聘请外籍专家(教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