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18〕115号

哈尔滨金融学院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外派汉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外派汉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2018年9月28日第十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8年12月18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外派汉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外派汉语教师(下简称教师)的管理,参照《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外派汉语教师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派汉语教师是指推荐教师参加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汉语教师外派。
第二章 选拔与派遣
第三条 教师实行“个人申请、保证教学、单位推荐、计划控制"的原则公开统一选拔。
第四条 教师的选拔仅面向全院从事语言类教学在编专任教师,同时确保教学任务不受影响。
第五条 教师的选拔、派遣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共同负责。
第六条 教师的选拔标准应同时符合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具体岗位的要求。
第七条 选拔程序: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统一部署和孔子学院实际需求,定期发布选拔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选拔通知具体要求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所在系(部)填写单位推荐意见。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按照选拔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通过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候选汉语教师的考核及培训由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组织进行。被录取人员须接受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组织的相关培训,合格者方可派出。
(五)通过汉办考核和培训,但未被提名当年派出的候选汉语教师,将进入学院的对外汉语教师储备库,有岗位需求同时,派出不影响教学安排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
第三章 待遇及任期
第八条 教师任职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执行。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需按年交至财务处。
第九条 派出教师任职时间不予延期,有派出经历的也不再推荐派出。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教师在国外服务期间,由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和学院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在国外服务期间,须遵守外事纪律,不参与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活动,不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不参与所在国的政治活动,不从事第二职业和任何以赢利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保持严谨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二条 教师在国外服务期间,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日常管理;教师考核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组织、实施。参加考核的教师,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考核方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表现突出者定为优秀;
(二)完成岗位职责者定为合格;
(三)基本完成岗位职责者定为基本合格;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有损国家和学院声誉;
2.违反所在国及任职单位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违反我国涉外纪律,情节严重;
3.因私离岗失去联络或逾期不归;
4.因工作失误,受到外方合作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等机构投诉;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
6.其他由孔子学院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哈金院〔2016〕56号)执行。
第五章 突发意外事件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所在国家如发生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灾难等突发事件,应及时联系我驻当地使领馆、孔子学院和国家汉办,并按照使领馆的应急处置要求应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非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组织汉语教师派出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表:哈尔滨金融学院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