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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外派汉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2-18 15:35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18〕115号

哈尔滨金融学院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外派汉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外派汉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2018年9月28日第十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8年12月18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外派汉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外派汉语教师(下简称教师)的管理,参照《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外派汉语教师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派汉语教师是指推荐教师参加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汉语教师外派。

第二章  选拔与派遣

第三条 教师实行“个人申请、保证教学、单位推荐、计划控制"的原则公开统一选拔。

第四条 教师的选拔仅面向全院从事语言类教学在编专任教师,同时确保教学任务不受影响。

第五条 教师的选拔、派遣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共同负责。

第六条 教师的选拔标准应同时符合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具体岗位的要求。

第七条 选拔程序: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统一部署和孔子学院实际需求,定期发布选拔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选拔通知具体要求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所在系(部)填写单位推荐意见。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按照选拔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通过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候选汉语教师的考核及培训由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组织进行。被录取人员须接受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组织的相关培训,合格者方可派出。

(五)通过汉办考核和培训,但未被提名当年派出的候选汉语教师,将进入学院的对外汉语教师储备库,有岗位需求同时,派出不影响教学安排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

第三章  待遇及任期

第八条 教师任职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执行。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需按年交至财务处。

第九条 派出教师任职时间不予延期,有派出经历的也不再推荐派出。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教师在国外服务期间,由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和学院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在国外服务期间,须遵守外事纪律,不参与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活动,不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不参与所在国的政治活动,不从事第二职业和任何以赢利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保持严谨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二条 教师在国外服务期间,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日常管理;教师考核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组织、实施。参加考核的教师,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考核方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表现突出者定为优秀;

(二)完成岗位职责者定为合格;

(三)基本完成岗位职责者定为基本合格;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有损国家和学院声誉;

2.违反所在国及任职单位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违反我国涉外纪律,情节严重;

3.因私离岗失去联络或逾期不归;

4.因工作失误,受到外方合作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等机构投诉;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

6.其他由孔子学院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哈金院〔2016〕56号)执行。

第五章  突发意外事件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所在国家如发生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灾难等突发事件,应及时联系我驻当地使领馆、孔子学院和国家汉办,并按照使领馆的应急处置要求应对。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申请非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组织汉语教师派出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表:哈尔滨金融学院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

 

 

附件【附件:《哈尔滨金融学院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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