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0〕20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经2020年1月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1月25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年1月25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大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广泛调动各系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积极性,构建院系(部)两级管理、开放式国际化办学新格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际合作项目,是指我院与国外有合法资质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间开展的以教师交流、学者讲学、合作科研、行政人员培训、学生访学实习等学术活动为目的,以签订合作协议书为保障的各类国际合作。
第二条 符合合作双方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 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企业间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项目。
第四条 鼓励各系(部)依托各自学术、科研、教学、专业与管理优势,与国外有资质的对口机构或部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学院统一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院系(部)两级根据职责分级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国际合作项目专人专项负责。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请系(部)应认真考察、调研国外合作方的资质、学术实力。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申请书》,递交国际处。
第七条 国际处负责受理全院国际合作项目申报工作。在接到各系部提交的书面申请和论证报告后两至三周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的,由国际处负责协调组织申报。国际处及时反馈专家评估意见或上级批复。
第八条 国际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缺乏明确目的;
(二)外方合作单位无相应的教学科研实力;
(三)中方合作单位不具备实施合作项目的条件;
(四)知识产权归属和分离安排不合理;
(五)与以赢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合作的项目;
(六)违反两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申请系(部)与国外合作单位经商讨确立项目后,递交合作意向书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申请系(部)可与国外合作方研究签署国际合作项目协议书。
第十条 申请系(部)与国外合作方要签署的国际合作项目协议书,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院法律事务室审核,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签署。
第十一条 合作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书后,合作项目方可立项实施。合作协议文本应于签署后一周内报国际处备案。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二条 系(部)组织项目实施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国际处负责项目监督与宏观管理,负责提供政策咨询、综合协调及其它涉外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为项目实施提供协助与服务。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五条 系(部)应于每学期末,将项目执行进度和结果做出书面说明和总结,提交至国际处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与港澳台高校等机构之间的合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附件:哈尔滨金融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申请书